南民政函〔2022〕264号
李景问、翁文瑶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1: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细化认定流程,提高办理效率”的答复
一直以来,南宁市高度重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2020年,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号)精神,由市民政局等13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细则》(南民政规〔2020〕3号),进一步明确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中的具体操作流程。
2021年,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南宁市市、县两级及时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成立了由市、县政府领导为主任,30余家单位为成员的市、县级未成人保护工作委员会,明确了工作规则和各单位职责。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于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发现的疑难个案,未成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可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二、关于“建议2:精准界定失联标准,明确失联表现情形,增强认定准确度”的答复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细则》(南民政规〔2020〕3号)对儿童父母失联的认定有具体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向儿童或失联父母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查询失联父母情况;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核查,对父母身份信息不详或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等核查情况书面函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申请认定失联当事人身份信息不详的,综合多方佐证材料验证。特别是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不详的外省籍、外市籍且长期失联的父母,公安部门应综合儿童家庭声明、村(居)委会证明、民政部门核查情况等多方佐证材料,全面了解情况,提高查找效率,客观高效认定失联事实。对父母一方为外籍人员的,应当由公安部门协调通过领事通报进行核查。对已失去联系和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外籍父亲(母亲)的,且无法通过领事通报进行核查的,可使用“个人声明 村居证明 民政核实 公安查明”的《关于认定儿童父母失联的证明》。由事实抚养儿童户籍所在地村(居)两名以上亲属或邻居,出具父母失去联系且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证明人需在证明材料上签名并按指印,当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均需加注意见并加盖印章,也可以作为父母一方为外籍人员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材料。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与民政、公安、司法、医保、残联等部门数据比对结果,能够证明父母符合保障范围规定条件的相关部门数据库信息截图等,均可作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材料。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向有关部门申请证明材料存在困难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村(居)委会协助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
2021年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21〕13号)规定:对于失联情形的查验,可采取由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儿童或失联父母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查询失联父母情况的申请。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并按照有关要求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由公安部门书面反馈后,采取“个人承诺 邻里证明 村(居)证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 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通过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感谢你们对我市儿童福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南宁市民政局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