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政局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3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亚博安卓

南宁市民政局对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3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8-20 13:40     来源:南宁市民政局   

南民政函〔2020437

张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社区综合服务用房选址分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南宁市社区服务用房建设基本情况

2011-2013年市政府连续三年将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建设

列为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2011-2016年集中力量开展社区服务用房攻坚战。市级财政共补助资金18690万元,开展449个社区服务用房的购买、新建、扩建、维修建设。截至2019年,全市城市社区居委会用房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有66个,除15个新成立社区外,其余均达到500平。

二、关于“建议”的答复意见

(一)关于“统筹规划管理社区用房”情况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推动顶层设计。2012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南发〔20123号),结合新形势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新任务、新要求,对社区阵地建设、创新社区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对城市社区建设做出了整体的规划。2014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提升社区建设水平的意见》(南办发〔2014124号),要求房屋套数达到5000户,应单独设立社区居委会,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社区居委会用房500平方米以上无偿提供给社区使用。明确了全市居委会服务用房建设与管理目标任务、配置标准、主要措施、产权管理和组织保障等内容和组织、民政、规划、建设、房产、国土等部门职责;明确对居委会服务用房在使用期间产生的水、电、煤气等费用,应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2018年,出台了《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南发〔201824号),明确了新时代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不断增强城乡社区服务能力等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的任务要求。2019年,出台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规〔201924号)。二是坚持部门统筹,推动项目落地。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统筹抓好社区服务建设项目安排和资金补助工作。2014-2016年,购买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市财政补助150万元/个;新建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市财政补助80万元/个;扩建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市财政补助30万元/个;维修社区居委会服务用房项目,市财政补助10万元/个,不足部分由城区(县)财政补足。项目实施流程由各城区、街道根据需求、规划逐级上报县区、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开展调研,落实财政预算,预算资金直接补助城区(县)财政,各城区(县)作为业主单位推动项目落地。2015年,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多次联合召开社区服务用房建设问题协调会,推动解决规划用地等方面问题;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房产局联合对各城区、开发区上报达标城市社区309处服务用房面积进行了实地测量。在场所达标社区开展社区服务功能建设综合试点工作,遵循“办公场所最小化,活动场所最大化”的原则,围绕生活、卫生、教育、文体、保障、人文关爱等方面提升和完善社区服务功能。三是持续补短板,推动不断完善。2016年以来,持续开展社区服务用房补短板建设,持续补助社区服务用房建设项目66个,补助资金3280万元。

三、关于“改革社区用房配套形式”方面

一是按相关技术标准配套社区服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按照《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第五十三条“社区居委会用房1000户及以下应设一处不小于80平方米,户数每增加300-1000户应增加80平方米,不足300户的应当增加40平方米,增加部分可根据服务方便规模适当的原则独立或合并设置”、《关于进一步提升社区建设水平的意见》(南办发〔2014124号)“房屋套数达到5000户,应单独设立社区居委会,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社区居委会用房500平方米以上无偿提供给社区使用”要求规划配套。截至2019年,通过市民政局转接移交配套社区服务用房233处。二是各部门各司其职。市自然资源局在编制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结合规划人口及服务半径要求,规划社区服务中心内容;在核发居住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时,按照《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第五十三条、《关于进一步提升社区建设水平的意见》(南办发〔2014124号)相关要求执行审批,且设计条件中明确社区居委会用房应设置在建筑首层或二层并对外开放且方便进出;在规划许可阶段按照要求执行。市住建局在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会民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地块提出建设条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须配建的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建设时序、产权归属、竣工移交使用等具体内容的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依据之一,并同时作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共同生效,以合同约定的形式确保配建的社区综合服务用房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以及市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项目总平,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须在项目报建时,将涉及社区综合服务用房设施的建设进度计划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适应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各县(区)、开发区统筹建设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项目按照资金分级管理原则在属地审批或备案,住宅小区及其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实行属地备案制,进一步简化了住宅小区配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项目的前期审批手续。市民政局出具的意见:“社区服务用房应整体配套在方便群众出入的位置,不宜安排在地下室或架空层等偏僻场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要建于小区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设施,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要安排在一、二楼等建筑的低层”。

四、关于“完善社区用房产权登记制度”方面

根据现有政策,居委会服务用房产权管理内容,由政府划拨土地新建、购买的居委会服务用房,其产权归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有;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的居委会服务用房,其产权归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有;由驻区单位无偿提供土地或房屋,单位出资和各级财政投入共同建设(含改、扩建、装修)的居委会服务用房,其产权归驻区单位所有,社区居委会享有使用权。小区按规定标准开发建设配套社区用房,在符合规划、消防、竣工等验收条件并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的前提下,可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社区用房的不动产首次登记业务。社区用房在小区内与其他用房置换,应首先通过房屋置换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方可持相关批准文件及申请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社区用房置换的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

目前,市自然资源局正在组织编制《南宁市密度分区专项规划》,并按照市政府相关要求开展《南宁市旧城区改造专项规划(2020-2035年)》编制前期工作。下一步,将加强社区用房专项规划与《南宁市密度分区专项规划》《南宁市旧城区改造专项规划(2020-2035年)》等涉及土地、空间要素配置的专项规划及在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并将规划涉及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主要内容持续按规定纳入详细规划中,统筹指导项目开发主体落实社区用房规划相关要求。对于住宅小区配套社区服务用房存在的问题,市民政局将联合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开展联合排查,推动有效解决存在问题。并将推动城乡社区服务场所亲民化提档升级改造,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列入下一步的发展规划。

感谢您对我市社区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出宝贵的意见!



  南宁市民政局

  20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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