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业务
(一) 城乡低保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在户籍地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通过民政部门授权的网上申请平台在线自主提交申请,也可向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并按实际受理辖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低保待遇:
1.持有南宁市居住证。
2.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满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本自治区户籍人员。
3.配偶或父母一方,或子女为南宁市户籍且共同居住满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临时救助
具有南宁市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可通过民政部门授权的网上申请平台在线自主提交申请,也可向居住证发放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受理。
二、常见问题解答
1.什么叫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
答:以前申请低保必须回到户口所在地申请,现在只要满足相关条件,在经常居住地就可以就近申请了。比如张三一家户口在隆安县城厢镇,但他们长期在江南区淡村路一带打工、居住,张三突发疾病不能工作,造成生活困难了,可以在淡村路所属的福建园街道办提交低保或临时救助申请,不需要再跑回隆安办理。
2.不知道街道办在哪里怎么办?镇政府离我家太远怎么办?
答:可以就近找村(居)委会干部,跟他们说要申请低保或临时救助,村(居)委会可以帮助你代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手机关注“广西社会救助求助”或“南宁民政”微信公众号,或者下载“爱南宁”手机app进入“智慧民政”模块自主提交申请。没有智能手机或者不会操作,可以找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干部,或者隔壁邻居帮忙,再不行就打宣传手册最后一页的电话,你住在哪个县哪个区,就打那里民政局的电话。
3.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应该在哪里提出低保申请?
答:(1)持有南宁市居住证的居民,或者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满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广西户籍居民,或者配偶、父母一方、子女为南宁市户籍且共同居住满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非南宁户籍居民,应该优先向当前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
(2)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满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但在当前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六个月的居民,应该向当前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并如实出示提出低保申请前六个月的住所情况。
(3)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不满六个月的低保申请对象,应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
4.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和临时救助要出示哪些材料?
答:(1)广西户籍居民在申请低保或临时救助时,应出示以下材料之一,用于佐证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 :
a.有效期内的南宁市居住证。
b.租期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住房租赁合同。
c.雇佣(聘用)时间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劳务合同。
d.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应包括声明人居民身份证号、申请人的居住时间,声明人签字并摁手印确认声明内容属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认为需要出示的佐证材料。
(2)非广西户籍居民在申请低保或临时救助时,除出示配偶、或父母一方、或子女的南宁市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外,还应出示以下材料之一,用于佐证家庭成员关系和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 :
a .结婚证。
b.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或子女的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应包括声明人居民身份证号、与申请人的关系及连续共同居住的时间,声明人签字并摁手印确认声明内容属实。)
c.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认为需要出示的佐证材料。
(3)在居住地申请低保或临时救助的居民,除出示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出示申请低保、临时救助的其他材料,并履行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