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保证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明确如下:
(1)代市政府起草或者报请市政府审定的民政事务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以本单位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2)制定涉及民生保障、社会组织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3)编制全市民政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4)制定涉及民政事业的重大改革举措;
(5)研究本单位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本单位集体决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