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保证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明确如下:
(1)代市政府起草或者报请市政府审定的民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以本单位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2)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编制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4)本单位年度财政预决算;
(5)本单位重大应急预案;
(6)制定民政系统重大改革举措;
(7)本单位重大资金支出、重大政府投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注:本单位重大资金支出、重大政府投资、重大国有资产的起始金额标准为1000万元);
(8)需要本单位决策的其他重大行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