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本局行政执法科室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查处违法执法行为,纠正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本局依法行政,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一)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持有、不出示、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
(二)拒绝、推诿、拖延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或举报的;
(三)态度蛮横、殴打等不文明执法;
(四)滥用职权、收取当事人钱财等违法违纪行为;
(五)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或本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投诉或举报的,可采用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民政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投诉举报电话:0771—5505910,信函邮寄地址:南宁市金洲路38号市民政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邮编:530028。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或举报,首接人员不负责办理的,必须告知其投诉电话或引领至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第五条 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做到态度随和、耐心细致。对受理投诉举报事项,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注意保护投诉人或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向无关第三人泄漏投诉人或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或举报后,符合投诉受理范围的,应对举报人姓名、亚博安卓的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并填写投诉情况登记表,经分管领导同意核签后正式办理,并明确具体承办人。对不符合范围的投诉须及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 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受理投诉后,负责调查处理的科室和承办人必须秉公、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提出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及对责任人责任追究意见。情况较为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投诉案件办结后,应予三日内将受理的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八条 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时,需要调阅有关档案资料的,相关业务科室必须积极配合,被调查人员要如实反映执法情况。
第九条 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对有关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备案保存归档。对于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告知其他投诉渠道。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