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亚博安卓

南宁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2015-10-08 16:42     来源:南宁市民政局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本局依法行政,强化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局执法的震慑力和公信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系列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5〕86号)要求,结合本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主要是指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利用文字、音频、视频监控等执法记录方式,完整记录执法活动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局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以下简称执法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执法科室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所有执法活动,必须以文字、音视频记载的方式进行记录。文字和音视频记载的内容要客观实际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

第六条 文字记录主要是指严格按规定要求使用执法文书进行案卷制作真实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音视频记录主要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真实动态记录。

第七条 执法活动记录的环节主要有:询问当事人、行政听证、日常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文书送达等。

第八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人员,并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委托执法资格的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九条 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或各科室专门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终了之日及时存储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全部文字和音视频记录实物资料,各科室每月定期将所有资料交由本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归档保存。

第十条 未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或私自删减、泄露、毁坏等破坏执法记录及其他违法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对执法人员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执法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未按时归档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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