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慈善法》),本草案的出台为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等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了全面学习研究《慈善法》,3月21日上午,南宁市民政局在局七楼会议室召开局长办公会,局机关领导班子、各科室负责人共30多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由局长黄菊如主持。
会上,黄菊如局长带领大家逐条解读慈善法中提出的新概念和新规定。该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12章112条,具体在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慈善行为法定化,体现依法行善,进一步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者等慈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她指出,该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亮点:一是该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表决通过,法律效力层级较高。二是拓展了慈善格局,“慈善活动”不再单纯的局限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救灾救难几个方面,而将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公益活动都囊括在内,使慈善事业发展空间更为广阔。三是取消业务主管单位限制,明确慈善组织以外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法律依据,增强民间公益活力,行政摊派募捐活动被禁止。四是松绑公募、规范网募,为慈善组织平等参与竞争提供了条件,并对剩余善款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使慈善行业信息公开透明化。五是追责骗捐诈捐,并提出了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慈善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六是规定可以通过公益信托激活慈善资产,慈善捐助企业享受税后优惠政策。
局长黄菊如强调,《慈善法》作为中国慈善事业的基本法,具有划时代、里程碑的意义。我们民政部门作为慈善工作的组织指导者,首先要认真学习,立即行动起来,尽快做好落地衔接各项准备工作。今后要更加明确地弘扬慈善社会价值观,树立和塑造慈善制度,广泛汇聚社会力量扶危济困,推动全市共同参与精准扶贫等慈善事业发展,推进我市慈善事业法制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