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8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23年4月27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2023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志愿服务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宣传推广等工作。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志愿服务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动本辖区的志愿服务工作,为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志愿服务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工商业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公益宣传活动,刊播志愿服务公益广告,营造志愿服务的良好舆论环境。
鼓励交通场站、文化体育场馆、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单位,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志愿服务公益宣传活动。
第六条 每年三月为“南宁市学雷锋志愿服务月”。
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机构应当在学雷锋志愿服务月、国际志愿者日等时间节点,集中开展志愿服务文化宣传、志愿者交流、活动推广和成果展示等主题活动。
第七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和志愿服务对象提供注册登记、项目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等服务。
鼓励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登记,或者通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进行注册登记。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开展志愿者招募、项目发布、服务记录等工作。
第八条 鼓励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应当安排志愿者参加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向志愿者普及志愿服务通用知识,明确岗位职责和服务规范。
第九条 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队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使用本市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本市统一的志愿服务标志由市志愿服务工作机构发布。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队使用本组织或者本团队志愿服务标志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禁止利用志愿服务标志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以及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本市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志愿服务站等基层志愿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乡村、社区志愿服务供需对接、组织、服务、保障等工作机制。
村(居)民委员会依托基层志愿服务平台收集、分析本辖区的志愿服务需求,发布志愿服务项目,引导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等开展文体活动、科学普及、便民服务、扶老助残、矛盾调解、环境卫生、文明健康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推进城乡志愿服务协同发展,培育壮大乡村志愿服务力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扶持志愿服务项目、培育志愿服务组织(团队)、安排志愿服务经费等工作上,应当适当向乡村倾斜。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队赴乡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体育赛事、文化交流和展会等大型活动招募志愿者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交通、餐饮、医疗、物资等必要保障。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组织和支持青年志愿者参与大型活动的志愿服务工作,协助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做好志愿者招募、培训上岗、后勤保障等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医疗救护等专业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的指导,开展志愿者能力测评、技能培训等工作,组织开发应急救援类志愿服务项目。
外事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外语志愿服务协调保障机制,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队开展外语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鼓励外语专业人士、在邕外籍人士等参加外语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支持老年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队发展,鼓励老年人以志愿服务形式积极参与基层民主监督、移风易俗、矛盾调解、文教卫生、科学普及、家庭教育、家风传承等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村(社区)引进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组织招募社会工作者,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优势,推动志愿服务规范发展。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重点培育、项目资助、项目大赛、展示交流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培育志愿服务项目,推动志愿服务品牌建设与传播。
鼓励创作反映志愿精神的优秀文化作品、文创产品,发扬南宁“能帮就帮”的优良传统,弘扬南宁志愿服务文化。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开展能力测评、技能培训等工作的指导,依托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对志愿者开展培训,培养志愿服务人才。
第十八条 市志愿服务工作机构应当为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登记并参加该系统发布的志愿服务项目活动的志愿者,购买志愿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受到人身伤害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应当及时组织救助,协助志愿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在活动支持、教育培训、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建立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归集机制,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将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受到表彰、奖励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依法给予信用激励。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以及社会组织将良好志愿服务记录作为志愿者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评优、评先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信息记录抽查制度,重点对志愿服务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