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财政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
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财政局,市社会福利院:
为切实保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桂民规〔2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我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工作,落实好自治区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通知》执行。原《南宁市民政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南民政规〔2020〕5号)同时废止。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统筹好资金,做到按标准发放,及时发放。
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