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的新精神、新规范、新要求,做好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地名管理法规的有效衔接,完善我市相关地名管理法规,进一步全面系统规范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地名管理工作实际,我局拟面向社会采购《南宁市地名管理规定》立法调研项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南宁市地名管理规定》立法调研项目
二、项目内容
调研形式包括立法研究、问卷调查、基层走访、座谈会、论证会、专家咨询和赴外地学习考察等。重点围绕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现状、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做法以及发展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开展,学习其他地区的经验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民政部门及相关地名主管部门开展地名管理工作的情况;
2.地名标志的管理情况;
3.地名文化保护情况;
4.地名的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5.地名管理工作法律责任落实。
具体调研提纲根据以上调研重点,结合调研形式、调研对象另行拟定。
三、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四、采购金额:最高价格为100000元(含税)
1.分两次拨付:
(1)签订项目研究合同后,首次拨付合同金额的70%作为调研项目启动资金;
(2)研究成果经我局评审验收后,项目中标人根据评审验收时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采购人的要求修改完善研究成果,并经我局审核通过后拨付合同金额剩余的30%。
2.评审验收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研究成果,项目中标人必须根据评审验收小组的意见和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按违约予以撤项。剩余30%研究经费不再拨付。
五、提交服务成果时间及服务地点
1.提交最终服务成果时间:2023年10月10日前。
2.提交成果地点:南宁市民政局。
六、工作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必须真正作为本项目研究过程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切实担负起实质性研究工作,牵头组织项目调研、确定调研计划路线和调研报告框架、把握调研进度、分工调研报告撰写、进行统稿、组织修改完善调研报告。不得转包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乙方必须根据协议规定的时限要求开展调研工作,并及时向甲方通报项目进展情况。采购人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规行为,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三)乙方提交的研究成果要求观点鲜明、论证充分、结构完整,具有严密的条理性和逻辑性,所引用的材料必须注明出处,采用的例证、数据要真实可靠,要紧密结合南宁市实际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交调研成果终稿时需附带提供查重报告。
(四)乙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应对知悉、获取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公开发表论文不得引用未经批准对外公布的数据、成果或其它资料。如需发表,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七、人员要求
(一)投标人需针对项目研究的需要组成项目小组,其成员的数量、业务骨干所占比重和专业构成要符合项目的要求,并做到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领导与专家学者的优化组合。
(二)项目组负责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过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含处级)领导职务,从事行政法相关工作,有立法工作经验。
八、成果验收
(一)研究任务完成后,由采购人成立研究成果评审验收小组,组织专家对项目研究成果进行评审验收。
(二)调研成果通过评审验收后,项目中标人必须报送如下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
1.调研报告;
2.调研报告评审说明材料;
九、提交材料要求
响应文件所需材料: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详见附件1)和评标细则(详见附件2)提供能够证明符合资质和服务能力的材料(盖章)各一式五份。投标材料应以文件袋密封装存,并在封面上注明“《南宁市地名管理规定》立法调研项目报名材料”及投标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十、响应报名、开标时间及地址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响应报名截止时间:2023年8月15日9:00
开标时间:2023年8月16日9:30
报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38号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601室
联系人:彭佳富 电话:0771-5505906
附件:1.资质证明材料及要求
2.采购《南宁市地名管理规定》立法调研项目评标细则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报价一览表(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