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
《南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民政局
2019年3月4日
南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便民、惠民服务水平,更好地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主体责任,实现“权责统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8〕5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区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民发〔2019〕7号),在武鸣区试点城乡低保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南宁市各县(区、开发区)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为主线,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改善民生和助推脱贫解困的作用,改进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向规范化、便捷化、高效化的方向发展。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授权将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事项审核审批工作,实行“谁受理、谁调查、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切实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过程中权责不一致的问题。
二、 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以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对象一个不漏地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清退,切实做到 “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坚持资源统筹、分类保障原则。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兜底保障与脱贫攻坚、脱困解困政策紧密结合,整合民政、人社、卫计、扶贫、残联的力量,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因人施策,分类施保,使脱贫攻坚和脱困解困工作形成合力。
(三)坚持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操作规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规定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工作,并按标准发放保障金。
(四)坚持两项制度衔接、兜底脱贫原则。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低保兜底脱贫,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政策实现衔接,进一步完善渐退帮扶政策,确保脱贫攻坚期内脱贫不脱保。
三、组织机构
成立南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南宁市民政局主要领导
副组长:南宁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分管领导
成 员: 南宁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负责人
南宁市民政局计划财务科负责人
南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横县民政局主要领导
宾阳县民政局主要领导
上林县民政局主要领导
马山县民政局主要领导
隆安县民政局主要领导
兴宁区民政局主要领导
江南区民政局主要领导
青秀区民政局主要领导
西乡塘区民政局主要领导
邕宁区民政局主要领导
良庆区民政局主要领导
武鸣区民政局主要领导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主要领导
经开区社会事业局主要领导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局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人员由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市低保办工作人员组成。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及时请示汇报,争取主要领导支持和重视,将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列入当地党委、政府2019年度重要议事议程,并及时成立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民政、发改、财政、人社、法制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为成员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发改、财政、人社、法制等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为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放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同时,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认真研究抓好落实,做到责有人负、事有人抓。二是要制定好工作方案。在借鉴武鸣区2018年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制定本地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实施方案等政策措施,制定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权责清单,为顺利推进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政策依据。
(二)强化工作保障。一是夯实基层经办力量。根据《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能力建设的通知》(桂民发〔2017〕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8〕5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按照2019年全区民政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协调编制、人社等部门配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人员,配好村(居)民委员会民政协理员,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确保“岗有人在、事有人办”。二是落实基层工作经费。按规定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争取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县(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民政工作经费,确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有钱办事”。三是加强基层业务培训。通过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民政助理员、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干部、贫困村党组织第一书记、村(居)民委员会民政协理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
(三)完善信息数据。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要加强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网上无纸化审批工作,统一使用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受理和审核审批,并结合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家庭核查工作,完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基本信息,确保申请对象和在享对象的身份证、户口本、核对授权书等信息完整无误。加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完善核对工作机制,以满足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的需要。
(四)加强监管工作。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要在强化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策指导的前提下,加强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及时纠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在享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情况的长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放管齐抓”。对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工作中出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违纪违规行为,由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报南宁市民政局备案。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要充分利用现代新闻媒体,深入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在村级综合服务中心、村(居)务公开栏公开社会救助政策、申请条件、救助标准、审核审批程序、资金发放情况、监督举报手段等信息,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同时,要争取新闻媒体正面宣传,对各县(区)、开发区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得的工作成效进行集中报道、广泛宣传,为顺利推进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营造良好氛围。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3月4日至3月20日)。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好工作方案,及时动员部署,启动工作。于3月21日前将工作方案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二)协调推进,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3月21日至6月30日)。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按照工作方案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制定好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审批操作细则,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业务能力,提升便民惠民服务水平。南宁市民政局将适时召开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经验交流会。
(三)总结评估,深化提高阶段(2019年7月1日至7月31日)。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认真总结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的做法及成效,完善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工作机制,并于8月15日前向市民政局报送工作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