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政局关于林春燕同志退休的通知
南宁市社会福利院:
经审核,林春燕同志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同意其退休。退休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及《南宁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方案》规定,其工作年限已满37年,按本人2014年9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90%计发。从2019年3月1日起执行。
南宁市民政局
2019年2月12日
南宁市民政局关于林春燕同志退休的通知
南宁市社会福利院:
经审核,林春燕同志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同意其退休。退休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及《南宁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方案》规定,其工作年限已满37年,按本人2014年9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90%计发。从2019年3月1日起执行。
南宁市民政局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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