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民政发〔2019〕3号
为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8〕51号,下简称通知)。为做好我市孤弃儿童养育工作,落实好自治区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发放及资金分担比例按《通知》执行,原《关于印发2013年南宁市提高孤儿养育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3〕148号)暂停使用、申请废止。请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统筹好资金,做到按标准发放、及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