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背景依据
2024年6月,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要求“押金、会员费,应当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民政部门要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存管的具体要求、办理程序、养老机构和存管银行的权利义务等存管规则”,通过加强预收资金收取、管理、使用、退还的全链条监管,将养老机构的收费行为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民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南宁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出台《关于做好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细化预收费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通知》共有十一条。
第一条明确了应当纳入专用账户管理的预收费内容。
第二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开立专用账户的期限,对经办预收费资金的银行的基本情况作出要求。
第四条明确了收取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与民政部门、经办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规定权利义务。
第五条至第六条为对经办预收费资金的银行的要求,明确资金存储在账户的具体管理模式。
第七条至第八条明确了养老机构使用资金的程序及解除专用账户的流程,保障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至第十条为预收费监管,明确民政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对预收费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内容。
第十一条为对本通知正式印发前已发生的养老机构预收费进行溯往管理,全领域监管预收费资金。
三、其他事项
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文件:南宁市民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养老 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