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南宁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二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概念以及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五个原则。第四条明确了裁量基准的具体情形以及相应的概念。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以及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十三条明确了裁量阶次为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确定标准。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程序规范、文书规范以及解释权说明等内容。
《南宁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主要是对《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七种违法行为作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每一种违法行为的法定依据、裁量阶次、使用条件、裁量基准以及处罚权限。
四、根据《基准》,哪些情形应当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根据《基准》,哪些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根据《基准》,哪些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一)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
(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基准》施行时间
为及时有效的贯彻落实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相关要求,《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南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