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处理办法》的背景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南府办〔2014〕100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已满五年,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为规范和完善我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个相关部门责任,提高办事效率,故需对《处理办法》进行部分修订。
二、修订《处理办法》的依据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2.《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
3.《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
4.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发〔2018〕5号)、
5.《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区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0〕36号等文件。
三、《处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将2014年版《处理办法》共19条修订为17条,对第二、三、四、六、七、八、十二、十三条进行了重点修订,主要为:
1.将第二条原无人认领遗体的4种情况,修订为2种情况。修订为:(一)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二)死者姓名、身份信息清楚,但无法通知其亲属、组织(单位)或亲属、组织(单位)拒不办理火化手续,无法火化的。
2.将原第三、四、六条进行合并融合,删除原第四、六条,将第三条修订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非正常死亡无人认领遗体,由发现地公安机关负责对遗体进行勘验和调查,并由公安机关案(事)件主办单位通知殡仪馆及时接运和保存遗体。公安机关视案(事)件侦办情况,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尸体移交通知书》。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且无人认领的遗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进行处理。
3.将原第七条修改为第五条,对在医疗机构死亡,身份不明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置进行明确,修改为:在医疗机构死亡,身份不明且无人认领的遗体,由收治医疗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属非正常死亡或涉案的遗体,医疗机构须注明情况),并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运和保存遗体,按规定对该死者进行勘验和调查并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处置遗体。
4.将原第八条修改为第六条,对在医疗机构死亡,死者姓名、身份信息清楚,但被亲属等遗弃的处置办法进行明确。医疗机构怀疑死者为非正常死亡的,明确处置办法为:在医疗机构死亡,死者姓名、身份信息清楚但被亲属、组织(单位)遗弃的遗体,医疗机构负责告知死者亲属、组织(单位)相关责任,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特殊遗体情况说明书》,并通知殡仪馆接运和保存遗体。医疗机构怀疑该死者为非正常死亡的,应及时报警。公安机关经勘验调查后认为系非正常死亡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处理,认为系正常死亡的,按规定回复报警人或单位,由医疗机构按规定处理。
5.新修改第八条,将第十二条进行融合,删除原第十二条,新修订内容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置:
(一)亲属、组织(单位)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6.原第十条修改第九条,在明确身份信息不明的遗体,须凭公安机关原主办单位的介绍信认领;增加其余情况,凭有效身份证件认领。
7.修改原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三条,对各级承担资金进行明确。修改内容为:无人认领遗体的丧葬费用纳入市本级和各有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预算。其中:市本级承担主城区范围内公安部门认定并提出火化处理意见的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存放所需费用,各县(市)、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本辖区公安部门认定的无人认领遗体等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8.原第十八修改第十七条,将“本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四、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本次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南府办〔2014〕100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