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草背景
《南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民政规〔2019〕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执行四年,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发〔2022〕16号)精神,对奖励的内容有了新的规定,故需要对《实施细则》进行部分修订。
二、文件依据
1.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南发〔2022〕16号)
2.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
3.中央组织部门 中央政法委 中央编办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8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
三、主要内容
(一)申报资格条件
目前在南宁市从事社会工作(指在我市所属事业单位、城乡村<居>民自治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基层社会服务部门,以及在南宁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机关登记的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及各类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中从事社会工作)并满1年,且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中级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二)奖励措施
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按照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中级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等级,由市级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2000元、5000元、10000元的专业水平提升奖励[专职化城市社区工作者已取得社会工作人员职业水平证书并按照《关于加强专职化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17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薪酬等级的不再给予奖励]。
四、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次《修订》自2023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南宁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实施细则》(南民政规〔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