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止《关于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档发放的通知》和《关于确定全市城乡最低补助水平的通知》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四十条“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以及上级机关提出的专项清理要求,及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涉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及时向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二、废止《关于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档发放的通知》和《关于确定全市城乡最低补助水平的通知》的理由是什么?
答:2022年8月26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南府规〔2022〕17号),从2022年7月1日起提高南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具体内容为:南宁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 395 元。各县(市、区)、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为:a1 类对象补助水平 805 元/人·月;a2 类对象补助水平 705 元/人·月;b1 类对象补助水平 505 元/人·月;b2 类对象补助水平 345 元/人·月;c1 类对象补助水平 235 元/人·月;c2 类对象补助水平 160 元/人·月。南宁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 240 元。各县(市、区)、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为:a 类对象补助水平 370 元/人·月;b 类对象补助水平 235 元/人·月;c 类对象补助水平 160 元/人·月。
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先后于2021年7月和2022年1月联合印发的《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档发放的通知》(南民政规〔2021〕4号)和《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南民政规〔2022〕2号),这两个文件有效期均至2025年12月31日。鉴于这两个文件中有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的规定与南府规17号文的规定冲突。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进行废止。
三、废止《关于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档发放的通知》和《关于确定全市城乡最低补助水平的通知》后,相关后续工作如何开展?
答:废止《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档发放的通知》(南民政规〔2021〕4号)和《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南民政规〔2022〕2号)后,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方式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1〕17号)执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南府规〔2022〕1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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