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政策解读-亚博安卓

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29 08:00     来源:南宁市民政局   

一、什么是临时救助?

答:指通过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制度。

二、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什么原则?

答:(一)“救急难”原则。着力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突出救助时效,最大限度避免因救助不力造成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二)应救尽救原则。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四)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五)统筹救助原则。加强各项救助制度、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救助的整体合力。

三、临时救助的对象是哪些人群?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请临时救助。

四、临时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如何确定?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请临时救助。

五、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两种类别,因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及个人,由县级民政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家庭财产(主要指家庭唯一住房及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经营性场地与设施)被损毁导致无法继续居住、经营,事故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者无责任赔付方,造成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且无力支付救治费用,或无能力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因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4.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经应急管理部门按规定实施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残疾康复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1.申请之月前12个月因教育刚性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低收入家庭教育刚性支出占家庭可支配收入50%(含)以上的;

(2)一般家庭教育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

教育刚性支出指家庭成员在非义务教育的普通高中学校(不含高价自费择校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经国家各类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孤儿助学金、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救助后,家庭负担的学费、杂费(包括住宿费和课本费)及异地就学往返交通费。参加课外补习班、特长兴趣班、留学(到东盟国家进行小语种交换学习的除外)等教育费用支出不予认定为教育刚性支出。

2.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支出较大的,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

自负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总费用指按规定扣除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医疗单位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相关医疗保险报销等费用及享受医疗救助之后,需个人和家庭负担的医疗费用。

3.特困、孤儿、低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进行必要的康复治疗,购买基本康复器具等必需支出超过家庭年可支配收入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

残疾康复必需支出指残疾人为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和康复训练,以及购买满足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的辅助器具费用,经其他救助项目和社会帮扶后需个人和家庭负担的支出。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临时救助的标准如何计算?

答: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根据实际情形分为:

(一)一般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我市城市低保月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

困难持续时间计算具体为:

1.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救助按不超过6个月不低于3个月掌握;

2.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临时救助按不超过5个月不低于2个月掌握;

3.其他家庭(个人)临时救助按不超过4个月掌握。

(二)重大困难救助标准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中面临重大生活困难的,救助金额可突破一般救助标准,应按分级审批权限进行审定救助金额,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中面临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一般救助标准计算最高救助限额达不到1万元的,可按1万元给予救助;自负费用超过10万元的,可按照自负费用的10%给予临时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哪些情形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答:(一)支出型对象个人及家庭成员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3倍(含);拥有2套(含)以上产权住房及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拥有经营性、享受型、消费型车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理能力无法处置的除外);有工商登记(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除外);拥有可用于当下困难情形赔付的商业保险,赔付或支付足以稳定个人或家庭基本生活的;拥有其他可以转换或者作为家庭经济来源的收入或财产;

(二)个人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其本人不得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三)不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四)县级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

八、临时救助可以多次申请吗?

答: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一个家庭(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申请家庭(个人)一年内确实发生连续困难的,可以同一事由再申请一次临时救助,但需报经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审定。一个家庭(个人)临时救助年度救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

九、临时救助如何申请?

答:具有南宁市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可通过民政部门授权的网上申请平台在线自主提交申请,也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受理。

非本市户籍且不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由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民政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申请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十、临时救助如何审批?

答:(一)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先行救助,不需要对急难型救助对象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节,2个工作日内直接对救助对象的急难情形进行入户核实,救助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并施行救助;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1.5万元(含)以下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批并施行救助。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直接对救助对象的急难情形进行入户核实,经县级民政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提交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按照“一事一议”审定。“一事一议”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急难情况先行救助,先行救助金额不超过各级审批权限金额。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救助事项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审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执行依据。

急难型救助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批的单位要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将相关材料上传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存档备查,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天。

(二)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通过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补齐的材料类别。

支出型救助对象中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有效期内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申请应提供身份证明及困难证明材料。其他申请对象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家庭基本情况、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并且书面授权审核审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通过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核查。

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有效期内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及申请临时救助前6个月内在核对信息平台进行核对过的家庭不需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可将最近的核对报告作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依据。

申请临时救助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启动简易审核审批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会张榜公示5天。公示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民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实施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报县级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申请临时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进行核对核实,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拟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审核。

县级民政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可对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就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作出认定。

符合救助条件且救助金额在1.5万元(含)以内的,县级民政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给与临时救助,并予以公示5天。

符合救助条件且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应启用“一事一议”审核审批程序。经县级民政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提交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按照“一事一议”审定。

审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作为审批执行依据,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以纸质材料形式存档备查并及时上传广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

(三)非本市户籍且不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县级民政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十一、临时救助的形式有哪些?

答:(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财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确有必要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对救助对象确有需要的,县级民政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适度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转介服务。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个人),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十二、临时救助资金的来源有哪些?

答:(一)各级财政落实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其他按规定可以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资金全部纳入当地临时救助资金专户。

十三、临时救助资金如何筹集?

答:临时救助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担的部分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救助对象人数、发放标准、上级补助情况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当年度开支不足部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予以解决。原则上每年临时救助资金支出规模不小于上级补助规模,保证实施临时救助制度需要。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各地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

十四、社会公众可通过何种形式对临时救助工作进行监督?

答: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部门网站、政务公开栏、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及公共场所宣传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当地临时救助有关政策、办事程序、监督电话等信息,并按季度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布。

县级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动核查发现,或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救助对象有骗取临时救助金行为的,应自发现问题或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

十五、临时救助工作中的哪些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追责处理?

答:各级民政、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当严肃处理。相关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人不予批准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款物的;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有关情况,或者为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十六、骗取临时救助款物会有什么后果?

答: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款物的,撤销对其进行临时救助的审批决定,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追回其骗取的临时救助款物,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十七、临时救助申请人临时救助受理、审批机构行为不服的,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临时救助申请人对县级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受理、审批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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