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亚博安卓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15 08:05     来源:南宁市民政局   

一、什么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具有南宁市户籍,未满18周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儿童: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等6种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一级二级残疾,或者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是指导致当事人丧失抚养能力的各种恶性肿瘤(包括癌症等)、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急性期)、尘肺、尿道下裂、人感染禽流感、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白内障(导致失的)等疾病及各类心脏和颅内手术治疗。若有变化,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重大疾病为准。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且期限在6个月以上。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能查证的按已查证时间起算,失联时间不能查证的按照报案时间起算。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和失踪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利害关系人申请,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作出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

二、怎么保障?

(一)保障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与本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南宁市执行社会散居每人每月10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400元的补贴标准,今后随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进行调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自2020101日起,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办法开始发放。

()资金发放。

基本生活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直接拨付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的银行卡或银行账户,暂不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以暂时按季发放。集中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由各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的集体帐户。对于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三、怎么申请?

(一)申请。南宁市户籍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儿童长期居住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条件满足情况下,可以通过网络提交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如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1),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父母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与父母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等),及以下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

1.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残疾人证》

2.属重病的,提供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3.属服刑在押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或司法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4.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公安或强制隔离戒毒所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证明

5.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提供相关执行单位的决定书、家属告知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6.属死亡的,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的户口销户证明;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证明;殡葬单位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村(居)委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并确定的死亡情况说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7.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8.属失联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联报案()证明(回执);或者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查寻信息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能够证明失联人失联已6个月以上。

9.其他材料:包括儿童家庭已享受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困难残疾人等其他救助政策证明材料,领取补贴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材料进行核验,材料齐全的,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如果申请人提供材料有困难的,受理部门应予以适当的指导和协助。

()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

对于失联情形的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向儿童或失联父母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查询失联父母情况(见附件5);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核查,对父母身份信息不详或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等核查情况书面函复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见附件5)。需要特别注意:

1.认定失联的证明上应注明用途,即仅用于该儿童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待遇、接受政府救助,除此之外,不具备其他任何法律效力。

2.被申请认定失联当事人身份信息不详的,综合多方佐证材料验证。特别是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不详的外省籍、外市籍且长期失联的父母,公安部门应综合儿童家庭声明、村(居)委会证明、民政部门核查情况等多方佐证材料,全面了解情况,提高查找效率,客观高效认定失联事实。

3.对父母一方为外籍人员的,应当由公安部门协调通过领事通报进行核查。对已失去联系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外籍父亲(母亲)的,且无法通过领事通报进行核查的,可使用“个人声明村居证明民政核实公安查明”的《关于认定儿童父母失联的证明》。由事实抚养儿童户籍所在地村(居)两名以上亲属或邻居,出具父母失去联系且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证明人需在证明材料上签名并按指印,当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均需加注意见并加盖印章,也可以作为父母一方为外籍人员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材料

查验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与民政、公安司法、医保、残联等部门数据比对结果,能够证明父母符合保障范围规定条件的相关部门数据库信息截图等,均可作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材料。因档案管理、跨地域、数据缺失向有关部门申请证明材料存在困难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村(居)委会协助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初次查验申请材料发现问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工作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完成,也可以委托儿童主任、妇联主席或其他村委干部、驻村干部、第一书记、扶贫信息员等帮助核实,核实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并在入户调查表(附件2)、邻里访问记录表(附件3)上签字确认。信函索证和群众评议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完成,为保护儿童隐私,评议结果不宜进行公示。

()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复查复核。

()终止。具有下列情形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终止其保障资格,并在“全国儿童福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

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4.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被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恢复人身自由的;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迁出南宁市(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停止发放,出具身份认定材料后转为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

7.被依法收养的;

8.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

规定的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及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接到报告或发现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经查证属实后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符合其他保障条件的,如困难残疾人补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继续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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