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义和目标是什么?
答:不断健全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解决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出现新问题。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消除城乡差异,实现制度公平、权利公平、规则公平,降低救助门口,扩大救助范围,以解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为目标,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哪些人员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答:持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年)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城市居民申请前3个月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自治区、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按户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三、如何界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含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为按户施保的基本单元,其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19〕2号)的规定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并计入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申请救助家庭的成员依据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进行核定,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接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和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四、哪些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一)公安等部门查找不到的失联失踪人员;
(二)现役军人;
(三)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五)投靠亲友的挂靠户籍人员;
(六)市、县级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相关办法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五、如何界定家庭收入?
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扣除规定期限内的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所获得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全部货币及实物收入之和。
城市居民按申请当月前3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农村居民按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
六、如何界定家庭刚性支出?
答:对于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可以扣除自负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子女教育费用等相应的刚性支出:
(一)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二)重度残疾人及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三)重病及21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
(四)接受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
已享受过助学金、奖学金等教育救助补贴的在校学生,所享受的教育救助补贴不在扣减范围,仅扣减其家庭实际自负部分的教育费用。
七、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答:(一)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护理费;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
(二)政府发放的高龄补助、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含独生子女保健费、失独家庭生活补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政府给予的灾害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医疗保险报销、住房修复或重建的临时性救助金;
(四)政府向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发放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五)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
(六)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医疗、教育、住房重建或修复等社会捐赠款(捐赠款用于全部医疗、教育、住房重建或修复开支后,所剩余的捐赠款除外);
(七)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及其他学费补助(包括雨露计划补助);
(八)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
(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十)住房保障货币补贴;
(十一)征地拆迁或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所得中按照规定用于购买(或重建)唯一自住房屋,或唯一自住房屋在房屋征收中进行产权调换一套住房的实际支出部分(含必要的搬迁、普通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
(十二)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所获得的用于康复治疗、基本丧葬的赔偿款(赔偿款用于全部康复治疗、基本丧葬开支后,所剩余的赔偿款除外);
(十三)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不计入的家庭收入。
八、如何核算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答: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算方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19〕2号)的规定进行核算。
九、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答:(一)家庭人均货币财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经营性、享受型、消费型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或两轮电动车2辆,唯一的经营性车辆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扣除刚性支出后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除外);有3年内购买价格超过6万元的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外)、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大中型农机具等(购买后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或扣除刚性支出后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除外);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五)申请低保前一年内或享受低保保障期间,家庭成员有新建或扩建私房(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回建住房除外)、购买商品房或宅基地、豪华装修住房的(但申请时因家庭成员发生重病、其他事故卖掉一年内新建或扩建私房、商品房或宅基地、豪华装修住房的除外);
(六)拥有2套以上(含2套)产权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
(七)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及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八)拥有古董、奢侈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居民年用电量在扣除年免费电量后仍超过居民阶梯电价第二档电量,或家庭成员的日常消费行为明显高于当地人均实际生活水平的;
(九)有工商注册的家庭(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除外);
(十)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含2次)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或者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十一)家庭成员在高收费幼儿园入托、义务教育阶段安排子女自费高价择校就读的或者有子女自费出国、出境(港澳台地区)留学的(到东盟国家进行小语种交换学习的除外);
(十二)对于出借身份证购买车辆、开办企业、开具发票、购买房屋等在享低保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的,给予3个月期限办理过户、变更等相关手续,超时未办理的,取消低保待遇;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办理过户、变更等相关手续的,涉事双方进行公证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证明后,可继续享受低保待遇;
(十三)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拒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造成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生活困难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长期联系不上的除外);
(十四)有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的,其本人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十五)不愿意接受县级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及日常管理的;
(十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十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的情形。
十、怎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答:最低生活保障实行网上无纸化审批。由本人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携带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具体说明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等情况。居民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近亲属、其他村(居)民、救助安置机构或者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十一、哪些情形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答:申请人是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或者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十二、申请人应提交哪些相关材料?
答: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
(一)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签署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四)与审批事项有关的材料。
十三、申请人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申请人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在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开发区社会事务(业)局入户调查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十四、怎样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月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采取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形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县(区)民政部门、开发区社会事务(业)局审批。
十五、怎样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答: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务(业)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申请对象进行入户抽查。完成抽查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复查复核,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复查复核结果。
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务(业)局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村(居)务公开栏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务(业)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务(业)局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将调查核实结果公示并作出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最低生活保障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十六、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确定?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确定保障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其家庭困难程度分档确定保障金:
(一)特别困难户按照一档发放;
(二)比较困难户按照二档发放;
(三)一般困难户按照三档发放。
划分档次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
十七、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何种途径发放?
答: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务(业)局会同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发放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指定家庭成员账户。集中安置在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低保对象,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务(业)局可以会同财政部门将低保金按月拨付到其所在公办社会福利机构。
十八、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哪些救助政策有效衔接?
答: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对象,可以同时申请其他社会救助。
十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答: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或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确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如何筹集?
答: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扣除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后,不足部分由市、县共同承担,市财政根据县(区、开发区)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上级补助缺口并结合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将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另外,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资金,全部用于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
二十一、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如何管理?
答:各级财政部门按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统筹管理,单独记账,分别核算。各县(区、开发区)财政、民政部门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关联费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护改造等支出。
二十二、最低生活保障如何进行动态管理?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家庭收入基本无变化的,每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每半年核查1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于6月、12月将半年核查结果报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务(业)局。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务(业)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续保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财产状况变化的报告(或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务(业)局审批。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务(业)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减发、停发低保金有异议的对象及相关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务(业)局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务(业)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复核结果。
二十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报告;
(二)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接受有关部门推荐就业;
(三)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暂时不能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
(四)低保对象应当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的核查工作。
二十四、怎样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
答:(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部门网站、政务公开栏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办事程序、监督电话等信息,并按季度将低保对象、保障金额、保障类别等信息在政务信息网或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示栏上公示,受理低保咨询、投诉和举报,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二)市级民政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开展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经办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低保工作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取消其低保资格,停止发放低保金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协助下追回其骗取的低保金,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有关情况,或者为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五)低保申请人或在享低保对象对市、县级民政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