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义和目标是什么?
答:坚持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的工作原则,着力完善关爱服务网络,提升关爱服务能力,力争到2020年,农村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和基本制度全面建立,关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全市农村贫困留守老年人全部脱贫。
2.农村留守老人如何定义?
答:农村留守老人指的是农村子女外出务工连续3个月以上,留在户籍所在地生活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
3.针对农村留守老人的多方面关爱服务内容有哪些?
答:落实农村老年人随迁落户政策,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发挥农村文体服务设施功能,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服务,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全面落实国家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卫生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拓展服务范围,每年为65岁以上的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推进医养结合工作。落实脱贫攻坚政策,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发挥社会工作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的作用,通过设立社会工作站点、开展结对帮扶等方式,及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绪疏解等服务。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乡贤人士、社会爱心企业和个人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4.农村留守老人定期探访制度是怎样的?
农村留守老人定期探访工作以县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指导,由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以电话问候、上门访问等方式,定期探望留守老年人。以防范生活安全风险为重点内容,以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为重点对象,及时了解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家庭赡养责任和落实情况等,准确掌握辖区农村留守老年人的数量规模、经济来源、家庭结构、健康状况、照料情况、存在困难问题等动态信息。
5.如何发挥老年协会在农村留守老人关爱工作中的作用?
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和规范化建设,提升基层老年协会覆盖面。做好留守老年人权益维护和优待工作的作用,加强孝亲敬老社会宣传与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支持将建好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设施(农村幸福院、五保村等)委托给老年协会管理、运行,并重点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依托全市已建成的423个老年协会农村老年协会开展留守老年人探访制度试点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给予每个老年协会补助资金,支持农村老年协会开展留守空巢老年人基本状况调查(老年人数量、经济来源、家庭结构、健康状况、照料情况、存在困难问题等),支持健康低龄的老年人和高龄、失能老人结对帮扶的探访模式,逐步建立对留守空巢高龄、失能老人的互助关爱机制。
6.针对农村留守老年人的救助保护措施有哪些?
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要采取有效措施,对独居、失能、贫困、高龄等特殊困难留守老年人要随时跟踪掌握情况并及时实施关爱救助。村民发现留守老年人外出流浪乞讨、遭受非法侵害、发生危重病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面临重大困境等情况时,要及时向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报告,紧急处置后,实施社会救助。对于侵害留守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要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和援助工作,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为重病、重残造成行动不便的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7.如何保障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答:(1)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支持保障、部门协同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村民委员会和老年协会发挥骨干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合力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
(2)市、县(区)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项目的支持力度。将农村老年协会开展留守老年人探访制度试点工作纳入财政保障范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农村幸福院等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支持范围。鼓励通过购买服务、落实税费减免等形式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3)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大力宣扬积极老龄化理念,倡导健康生活理念,开展健康生活知识教育,引导农村留守老年人保持身心健康。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子女或其他赡养人守法意识,督促落实赡养义务。加强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宣传,形成互帮互助、助老爱老的良好风尚,营造全社会正确对待、积极接纳、关心关爱留守老年人的友好环境。
(4)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要加大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通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探索第三方评估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等方式,建立健全监督反馈机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强化问责机制,对未按要求实施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