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6条、37条规定,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其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负担被监护人的抚养费用。
未成年人遭监护人虐待,能否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监护权被撤销后,监护人是否还有义务继续支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3-03-22 13:29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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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6条、37条规定,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其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负担被监护人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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