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99条、1200条规定,8周岁以下的儿童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内受到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3-03-16 12:19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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