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04条、1114条规定,收养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时,养子女8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未成年人或解除收养关系,需要征求其意见吗?
发布时间:2023-03-10 16:50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民法典》第1104条、1114条规定,收养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时,养子女8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主办单位:南宁市民政局 | 网站地图
亚博安卓的版权归南宁市民政局所有 网站标识码:4501000063
地址:南宁市金洲路38号 邮编:530028 e-mail:mzj5505917@163.com
婚姻登记业务咨询电话:0771-5505953 联系电话:0771-5505917(办公室)